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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疑难问题裁判要旨十六则|精华合集第9期|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谢智洁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8-26


熟悉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的读者知道,我们会不定期推出精选合集,对特定主题已推送的内容进行梳理,便于读者获取更具体系性的信息。

“视同工伤”情形是工伤认定中的一大争议,我们已就此推送过一期编辑特辑:🔗 视同工伤认定疑难问题裁判要旨十四则|精华合集第8期 

本期特辑是针对此情形之外的其他工伤认定问题。以下裁判文书均来自北京法院系统,可补充阅读上海二中院整理的 🔗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收藏夹 以了解其他地区的视角。

希望编辑团队“多做一步”的努力于你有益。更多延伸内容,可在公众号中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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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申请地


关于“在哪”申请工伤认定,基于工伤保险为省级统筹,各地工伤保险待遇和规定各不相同。当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情况下,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保劳动者工伤认定地区的确定|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但是,从便捷职工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及时有效获得权利保护来看,2016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赋予了职工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的权利,但并未限制职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即职工有权在生产经营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之间进行选择,以最大化自身的合法权益。(🔗 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认定


职工(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劳动关系的存在具有密切联系,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是工伤认定的基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为解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期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在目前的立法并未对“何为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作出具体明晰的界定,也未对相应时长作出限制的情况下,结合劳动者的相对弱势地位及法律认知水平等考量因素,人民法院应对工伤行政部门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尊重,不对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作出过于严苛的界定。(🔗 工伤认定中不宜对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作出严苛界定|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才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但是,当劳动事实清楚,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以双方对于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建议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的,则一方面徒增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之问题,应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中止工伤认定的条件|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另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相反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劳动者系向他人提供劳动服务,即应当推定劳动者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且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并不能完全排除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可能性,仅以注册的经营范围不包含劳动者工作内容为由,不能得出劳动者并非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结论。(🔗 工伤行政案件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认定 | 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举证责任分配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诉讼参加人主要包括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上述主体的诉讼地位对应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人民法院要在考虑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证能力差异的基础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用人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和角色均承担一定证明责任和核实义务。(🔗 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其一,申请人承担着推进责任和初步证明责任,即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够初步证明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害事实等基本事实,从而足以达到启动工伤认定申请程序的目的。申请人及职工应当对职工符合申请资格、待遇享受条件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对职工符合申请资格、待遇享受条件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其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着调查核实的职责,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从而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于行政职责,承担的是行政不作为责任。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仅要合理分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并应根据需要依职权主动履行调查职责,同时应适用合理的证明标准审核认定双方提交的证据。特别是在对证明标准的把握上,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宗旨,不应采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应采取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其三,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举证责任,即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初步证明工伤事故事实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其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此处的证明责任应为说服责任。


“三工”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因工作原因


职工所受伤害构成工伤需要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三方面的要素。(🔗 职工所受伤害构成工伤的认定要素|北京行政裁判观察)在传统工伤认定的“三工”因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而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用以判断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当工作原因系工伤的间接原因,或者工作原因不甚清晰而难以查明时,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因素纳入综合判断则至关重要。


其一,“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开展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时间等。其中,判断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不应仅从职工是否完成受指派的工作予以判断,而应当综合受伤职工日常工作安排、工作计划乃至职工从事工作的行业特点、是否存在合理突发事由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中因工外出的工作时间应当以固定的工作时间安排为准,但同时也应考虑到受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在工作中的实际需要和弹性处理。(🔗 工伤认定中“因工外出期间”的判断|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其二,“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需要注意的是,宿舍是员工休息和生活的场所,员工在宿舍等生活区从事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清理活动,更多地是一种承担群体义务的自治和自利行为,与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任务有本质不同。(🔗 员工在宿舍等生活区从事公共卫生清理活动可否认定工伤|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其三,“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在具体的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中,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职工受伤的具体原因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量,且不应限定较小范围,而是应当将具有关联因素的原因都纳入考量范围。基于工伤保险条例旨在强化公民权利保障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工作原因的认识不能局限于直接原因,对于间接原因及原因不明的情形,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中充分考量其相关因素,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 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的考量因素|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存在协议或侵权时的特殊情形


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用人单位与职工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在未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下,用人单位通过与受伤职工签订协议方式逃避工伤责任的约定,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与受伤职工签订协议方式规避工伤责任|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与第三人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后,仍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后还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吗|北京行政裁判观察)另外,在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出现竞合的情况下,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是,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中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


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依据一般不存在争议。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伤害的,具体工伤认定的办法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办法来执行。(🔗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工伤认定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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